离婚纠纷专项立案证据体系

基础主体证件、感情破裂初步证据、前诉文书、财产债务初步清单及补强材料。

依据《民法典》第 1079 条、法院离婚案件立案标准制定

基础主体证件

  • 原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被告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查询信息)
  • 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遗失的,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 / 婚姻关系证明
  • 子女身份证明:有子女的需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复印件

核心立案证据

  • 夫妻感情破裂的初步证据:至少提供一项对应法定离婚情形的基础材料,如分居证明、家暴报警回执、对方恶习处罚记录、出轨悔过书等
  • 曾起诉离婚的,需提交前诉生效判决书 / 裁定书
  • 财产与债务初步清单(列明财产名称、大致价值,无需完整明细)

补强辅助证据

  • 重婚 / 与他人同居证据:同居租房合同、亲密往来记录、邻居证言等
  • 家庭暴力证据:伤情鉴定报告、医院病历、公安机关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
  • 赌博 / 吸毒恶习证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戒毒所证明等
  • 分居满两年证据: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居住证明、独立缴纳水电费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