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纠纷专项立案证据体系

抚养能力、日常照护、教育医疗、对方不适宜抚养及子女意愿材料。

含离婚时抚养权争取、离婚后抚养权变更两类场景,依据《民法典》第 1084 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制定

(一)离婚同步主张抚养权

基础主体证件

  • 原被告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证明亲子关系

核心立案证据

  • 己方抚养能力基础证据:连续 6 个月收入证明、不动产权证 / 租房合同(稳定住所证明)
  • 子女日常抚养记录:接送凭证、家长会签字、就医陪护记录、生活陪伴材料

补强辅助证据

  • 己方学历证明、职业资质证明,祖辈协助抚养的意愿与能力证明
  • 对方不适宜抚养的证据:家暴、酗酒、赌博等恶习记录、长期疏于照顾的证明
  • 已满 8 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材料

(二)抚养权变更

基础主体证件

  • 原被告身份证明
  • 原离婚协议书 / 生效裁判文书,证明原抚养权归属
  • 子女身份证明

核心立案证据

  • 符合法定变更事由的基础证据:
  • 抚养方患严重疾病 / 伤残的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
  • 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报警记录、病历、证人证言
  • 已满 8 周岁子女自愿随己方生活的意愿材料,且己方具备抚养能力

补强辅助证据

  • 己方稳定收入、住所、抚养条件的证明材料
  • 子女当前生活、学习状态的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