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段琳琳律师办理哈尔滨市香坊区离婚纠纷案例
本文案号、当事人姓名及其他可识别信息均已脱敏处理
本案代理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段琳琳代理。段琳琳律师于2016年11月取得律师执业资质,同时持有哈尔滨市律谐调解中心调解员资质,主要办理哈尔滨及黑龙江省内离婚、子女抚养和婚姻财产纠纷。
案例摘要
本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女方林女士主张,丈夫赵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内失信、长期拒绝沟通、人格羞辱和家庭责任投入不足等问题。双方还就婚生女的直接抚养、抚养费和保险费承担,以及婚前房屋婚后共同还贷、车辆和借款补偿等事项存在分歧。办案中围绕感情破裂、未成年子女利益和财产核算分别整理事实与证据,同时保留协商空间。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女儿由林女士直接抚养,赵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并承担年度保险费。
一、案件背景
林女士与赵先生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9年生育一女赵某某。婚后初期双方关系尚可,随着共同生活时间增加,性格、价值观和家庭分工方面的分歧逐渐加重。林女士主张,赵先生长期对家庭生活和子女照料投入不足,夫妻之间缺少正常沟通,双方自2024年7月起分居。
林女士还主张,其于2024年发现赵先生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此前的共同生活中,赵先生多次采取长期冷战、拒绝沟通等方式处理矛盾,并曾提出带有人格羞辱性质的要求。这些经历使林女士认为夫妻间的信任与尊重已经难以恢复。分居后,双方围绕孩子照料、抚养费、探视安排及财产问题多次沟通,始终未能形成稳定方案。
除解除婚姻关系外,林女士希望继续直接抚养女儿,并要求赵先生承担合理的抚养费。她同时提出,赵先生名下的房屋虽在婚前购买,但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部分贷款;婚后购买的车辆及共同偿还的借款也应在离婚时一并核算。案件因此同时涉及感情破裂、未成年子女权益和婚姻财产补偿。
二、争议焦点
1. 现有事实能否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林女士所述婚内失信、长期冷暴力、人格羞辱、家庭责任缺失和持续分居,需要放在完整婚姻过程内审查。婚内失信并不当然等同于法律规定的“与他人同居”,冷暴力也不能只靠单方情绪描述。案件需要回答的是:这些事实及其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说明双方已经失去共同生活和修复关系的现实基础。
2. 婚生女由谁直接抚养,抚养费如何落实
孩子出生后主要由谁照料、目前生活和学习环境是否稳定、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与实际投入,是处理抚养问题的重要因素。即使双方原则上同意由母亲直接抚养,仍需把抚养费的金额、起算时间、支付期限、保险等固定支出写清楚,避免离婚后再次发生履行争议。
3. 婚前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等财产如何核算
涉案房屋系赵先生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但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共同还贷。林女士提出,应核算婚后共同还贷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婚后车辆和共同资金偿还的借款也应纳入财产处理。此类争议的难点不只在于财产性质,还在于银行流水、贷款明细、车辆价值和实际出资能否对应。
三、处理思路
1. 把“感情破裂”从情绪叙述转化为事实链
办案中先将林女士的陈述拆分为婚内失信争议、长期拒绝沟通、人格羞辱、家庭责任投入不足、分居状态和诉前协商反复等具体事项,再按照发生时间整理聊天记录、费用支付记录、分居情况及其他能够相互印证的材料。这样既能说明夫妻关系的变化过程,也能避免用单一事件代替对婚姻现状的整体判断。
案件表达始终区分当事人主张与法院确认的结果。婚内失信不直接等同于法律规定的“与他人同居”,冷暴力也需要结合具体行为、持续时间和对共同生活的影响判断。处理重点是让各项事实形成完整、可核验的时间线。
2. 围绕孩子的稳定生活安排抚养方案
子女抚养部分重点核对女儿出生后的主要照料情况、与父母双方的生活联系、现有生活环境及双方实际参与照料的程度。方案以维持孩子生活稳定为出发点,不把抚养权处理变成对父母情感的简单评价。
抚养费方面,结合赵先生的负担能力、孩子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测算,并将保险费这一固定支出单独列明。调解协议最终写清按月抚养费、年度保险费、起算日期和支付期限,降低后续履行争议。
3. 财产问题先完成核算,再决定调解取舍
财产部分按照房屋、车辆和借款分别核算:婚前房屋的所有权与婚后共同还贷补偿分开分析;婚后购买的车辆结合现值考虑折价;使用夫妻共同资金偿还的借款,则核对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实际受益情况。逐项核算后,才能判断哪些诉求证据充分,哪些事项更适合协商处理。
本案生效调解书没有记载财产分割或补偿条款,因此本文只介绍财产问题的核算与协商思路,不表述为法院已经支持,也不推测当事人未公开的其他安排。
4. 用诉讼推进协商,把核心目标写成可执行条款
诉讼启动后,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主张被纳入同一程序推进,同时围绕林女士最关注的解除婚姻关系和稳定孩子生活持续协商。最终协议逐项确定离婚、直接抚养、抚养费、年度保险费和诉讼费承担,条款内容具体,便于履行。
四、案件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
林女士与赵先生解除婚姻关系。
婚生女赵某某由林女士直接抚养。
赵先生自2026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赵某某年满18周岁。
赵先生自2026年7月1日起,每年支付赵某某保险费2145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赵先生承担。
该结果落实了林女士希望解除婚姻关系、继续直接照料女儿并获得稳定抚养支持的核心诉求。对于调解书未载明的财产事项,本文不作结果性表述。
案件文书(已脱敏)
以下为本案生效民事调解书的脱敏图片,用于对应展示上述案件结果。
民事调解书(第1页)

民事调解书(第2页)

五、律师提示
1. 婚内失信与“法律上的同居”不能画等号
发现配偶与婚外异性存在不当往来后,应优先固定合法取得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共同出行或居住线索、承诺书等材料。单次暧昧、普通社交或零散转账未必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证明标准,但可以和分居、冲突及其他事实一起用于说明婚姻状况。
2. 冷暴力案件要记录行为、时间和后果
“对方长期不理我”通常过于笼统。可以保留拒绝沟通的聊天记录、分居证明、就医或咨询记录、报警和社区调解材料、亲友证言等,用时间线说明行为持续多久、如何影响共同生活。取证时不要侵犯他人住宅、通信秘密或个人信息。
3. 抚养条款要写到能够直接履行
除了约定孩子由谁直接抚养,还应明确抚养费金额、支付日期、收款方式、起止时间,以及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等大额或固定支出如何承担。探视时间、接送地点和临时调整方式也应尽量具体,减少离婚后继续争执。
4. 婚前房屋不等于婚后投入无法补偿
一方婚前购房并登记在个人名下,房屋原则上不当然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可以结合共同还贷款项及相应增值主张补偿。应尽早保存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还款明细、首付款来源和房屋价值资料。
5. 调解时要确认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仍被保留
调解书通常只对写入其中的事项产生明确约束。签字前应逐项核对离婚、抚养、探视、财产、债务和费用承担;如某项财产暂不处理,应结合案件情况明确是否保留另行主张的空间,避免因“以为已经说清楚”留下新的纠纷。
六、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明确,“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金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应结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给付,但仍需结合个案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房屋可归登记方,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由登记方补偿另一方。
关于段琳琳律师
段琳琳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毕业。她于2016年11月取得律师执业资质,律师执业证号为12301201611620058,同时持有哈尔滨市律谐调解中心调解员资质。执业以来,段琳琳律师主要从事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长期在哈尔滨办理相关案件。
段琳琳律师办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阶段,协助起草、审核离婚协议,梳理财产、债务、子女抚养和探视条款;诉讼阶段,结合家暴、婚内失信、长期分居、赌博吸毒等具体情形,完成案情分析、证据整理、立案和庭审代理。服务还包括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以及房产分割、赠与第三者财产返还、夫妻债务和隐匿资产线索梳理。
除离婚纠纷外,段琳琳律师还办理遗产继承、恋爱期间财产返还、彩礼与嫁妆争议、同居关系析产、离婚后财产纠纷及赡养费纠纷。面对房屋、车辆、存款、股权、债权等不同类型的财产,会分别核对权属登记、出资来源、资金流向和现有证据,再确定协商、调解或诉讼路径。
段琳琳律师坚持“不草率劝离、先做婚姻剖析”。接案前通过较充分的咨询了解婚姻状态、真实诉求和家庭成员情况;对于仍有维系可能的关系,先分析沟通与修复空间;对于确需解除的婚姻,则把感情、子女和财产问题分开梳理。案件按立案、举证、开庭、调解及执行等节点清单化推进并同步进度。依托调解员实务经验,在权利边界清楚的前提下保留协商空间,尽量降低家事纠纷对子女和家庭关系的持续影响。
服务区域:哈尔滨市及黑龙江省内多地|咨询电话:18644069517|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8:00|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9号美域江岛小区1号楼1单元31层2号
说明:本文根据已结案件材料整理,姓名、案号及其他可识别信息均已脱敏;当事人主张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结果已作区分。本文仅作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