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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两个孩子一定要一人一个吗 律师推动共同抚养让兄弟不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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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6)黑 0109 民初 **** 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离婚纠纷

本案办理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段琳琳、吴钰律师

本文案号、当事人姓名、未成年子女信息、住址及其他可识别信息均已脱敏处理。

摘要

夫妻决定离婚后,双方在两个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上陷入僵局:女方主张一人抚养一个,男方希望两个孩子都随自己生活。段琳琳、吴钰律师没有把案件推向抚养权对抗,而是从孩子不宜与兄弟和父母任何一方割裂出发,提出共同抚养方案。面对审判实践中的谨慎态度,律师补充同类裁判依据并持续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调解离婚,两个孩子由父母共同抚养。(本文当事人、单位等信息均为化名)

关键词

哈尔滨离婚律师 离婚纠纷 共同抚养 子女抚养 兄弟不分离 离婚调解

案号:(2026)黑 0109 民初 **** 号|审理机关: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案由:离婚纠纷

一、案情回顾

林先生与周女士婚后育有两个儿子。随着生活方式、经营压力和家庭沟通问题不断累积,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双方曾尝试协商离婚,但在孩子如何抚养、婚内债务如何处理等问题上始终谈不拢,周女士随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周女士同意结束婚姻,希望两个孩子由双方一人抚养一个,并要求婚内债务由林先生承担。林先生也同意离婚,但认为兄弟二人共同生活多年,不宜因为父母离婚被强行分开。他起初主张两个孩子都由自己直接抚养,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抚养费。双方都爱孩子,却对什么才是对孩子更好的安排有不同判断。

接受委托后,段琳琳、吴钰律师梳理了两个孩子的年龄、生活状态、亲子关系及兄弟之间的情感依赖。律师判断,如果案件继续围绕谁拿到抚养权展开对抗,无论判给一方还是一人一个,都可能加深父母冲突。能否让兄弟不分离,同时保留父母双方对孩子生活和教育的持续参与,成为案件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争议焦点

1. 两个孩子是否应由父母一人抚养一个

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把两个孩子分别交由父母抚养,看起来责任清楚,也能减少一方独自照顾两个孩子的压力,但这种做法可能割裂兄弟之间已经形成的陪伴关系。若两个孩子都判给一方,又可能使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逐渐退出。本案不能只比较父母谁的收入更高或谁陪伴更多,还要考虑孩子意愿、生活连续性以及兄弟关系是否需要维持。

2. 共同抚养是否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共同抚养不是一句双方都管孩子的口号。父母需要有基本沟通能力,能够就居住、教育、医疗和日常安排作出决定。如果双方仍处于强烈对抗状态,模糊的共同抚养约定反而可能制造新的争执;但如果父母都有稳定参与意愿,孩子与双方均有紧密联系,共同抚养可以避免一方被排除在成长过程之外。本案的难点,是把情感上的愿望变成法院能够确认、双方能够执行的安排。

3. 婚内债务承担约定能否一并处理

离婚双方可以对婚内债务在彼此之间如何承担作出约定,但该约定首先解决的是夫妻内部责任,不能当然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若完全回避债务,离婚后仍可能不断发生争议;若只追求在调解书中写明由一方承担,又容易让当事人误以为债权人此后只能向该方主张。本案需要同时处理双方内部责任和对外风险提示,避免调解结束后再产生误解。

三、办案经过

第一阶段 从争抚养权转向看孩子需要什么

接案之初,双方在孩子安排上立场相反。律师没有急着把对方塑造成不适合抚养的一方,而是将事实重新分类:哪些与孩子当前生活直接相关,哪些只是夫妻矛盾的延伸。结合大儿子的表达能力、小儿子的依恋状况以及兄弟共同成长的现实,律师把方案重心从争取两个孩子都归男方,调整为让两个孩子继续在父母双方的照顾中成长。

第二阶段 先打破对立 再谈共同抚养

对方起初对男方代理律师保持戒备,沟通很难进入实质问题。律师先听她讲婚姻中的压力和对未来生活的担忧,没有立即反驳。等情绪缓和后,再把话题拉回孩子:一人抚养一个是否真能减少伤害,兄弟分开后如何保持联系,父母各自退出一部分日常生活是否符合双方初衷。几轮沟通后,双方开始接受共同抚养的方向。

第三阶段 用裁判依据回应共同抚养的疑问

调解方案形成后,新的问题来自可执行性。经办法官对共同抚养模式较为谨慎,希望看到已有司法实践。律师随即检索并整理支持共同抚养的生效裁判和相关政策依据,结合本案中双方均有抚养意愿、两个孩子不宜分离等情况,说明该方案并非回避裁判,而是在具体家庭条件下更贴近孩子利益。经沟通,法院同意按这一方向继续组织调解。

第四阶段 把孩子安排与财产债务一并落定

在共同抚养达成共识后,律师继续协助双方处理离婚、财产和债务事项。各方在法院主持下确认解除婚姻关系,两个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婚内债务由林先生承担,周女士放弃对婚内财产的分割。争议没有停留在谁赢得孩子,而是转化为双方都能接受的退出婚姻和继续做父母的安排。

四、案件结果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两个婚生子由林先生与周女士共同抚养。双方同时确认,婚内所负债务由林先生承担,周女士放弃对婚内财产的分割。法院对协议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解决的是双方内部责任,如涉及外部债权人,仍应依照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另行判断。

五、办案心得

离婚案件中,父母很容易把抚养权理解成必须争到手的资格。可对孩子来说,真正重要的是生活不要突然断裂,兄弟姐妹不要被迫分开,父母也不要因为婚姻结束就从成长中消失。本案最终采用共同抚养,并不是各退一步的模糊处理,而是双方重新看见了孩子的需要。

共同抚养也不是所有家庭都适合。若父母之间无法进行基本沟通,居住距离过远,或者存在不利于孩子安全和健康的情形,勉强共同抚养只会把冲突延长。家事律师需要做的,是判断这套安排能不能真正落地。遇到法院对新型方案持谨慎态度时,还要补足裁判依据和执行逻辑,让调解方案经得起审查。

财产和债务同样不能只看调解书上的一句话。夫妻内部约定由一方承担债务,不等于当然免除另一方对外可能承担的责任。离婚前应核对借款用途、签字情况、资金流向和债权人知情状态,必要时另行处理债务确认问题。

六、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子女抚养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处理,并尊重已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结合共同签名、事后追认以及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因素判断。

案件文书(已脱敏)

以下为本案民事调解书脱敏图片,用于对应展示上述案件结果。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脱敏第1页
本案民事调解书脱敏第1页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脱敏第2页及结案结果
本案民事调解书脱敏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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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熟悉哈尔滨本地实践的婚姻家事律师全程统筹

段琳琳律师现任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质,具有哈尔滨市律谐调解中心调解员资质,担任哈尔滨市第七届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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