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段琳琳律师办理哈尔滨市阿城区首次起诉离婚纠纷案例
本文案号、当事人姓名、未成年子女信息及其他可识别信息均已脱敏处理
本案代理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段琳琳代理。段琳琳律师于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哈尔滨市律谐调解中心调解员资质,长期办理离婚、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及婚姻债务纠纷。
案例摘要
首次起诉离婚因现有证据未达到法定判离标准而被驳回,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诉讼没有价值——相关主张和证据的及时提交,可能影响后续诉讼的准备。本案中,男方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子女抚养权并要求女方分担十余万元债务。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段琳琳律师接受女方林女士委托后,结合首次诉讼的证据情况,制定了“重证据整理、兼顾后续安排”的应诉策略,围绕女方主张的家庭暴力、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过错线索,以及孩子照料现状、分居期间抚养情况和男方所主张债务的用途分类举证。法院最终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女方的相关主张和证据已在本次诉讼中提交,为后续依法处理抚养、财产、债务及损害赔偿争议保留了证据基础。
一、案件背景
林女士与赵先生于2024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25年3月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不断加剧。林女士称赵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行为,夫妻感情持续恶化。2025年11月,双方曾前往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后因冷静期内出现变故未能办理正式离婚手续,同年12月双方正式分居。
2026年4月,赵先生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其抚养、女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并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十余万元债务,同时主张女方赔偿其财产损失5万元。
林女士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男方的多项诉求不符合事实,但自身缺乏系统的证据梳理与诉讼应对能力,尤其担心年幼女儿的抚养权旁落、无端背负男方个人债务,遂委托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段琳琳律师代理本案应诉。
二、争议焦点
1. 首次起诉离婚是否符合法定判离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司法实践中,首次起诉离婚若无充分的法定过错证据,法院通常会综合婚姻基础、共同生活情况、矛盾程度和现有证据作出判断。本案中,男方坚持感情已彻底破裂,女方亦认可矛盾深重、无和好可能,但男方作为起诉方,其举证能否达到法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判离,孩子尚处婴幼儿阶段,抚养权、财产与债务问题需要一并妥善处理;若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已发生肢体冲突且长期分居,女方仍需为后续维权继续保存证据。
2. 未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与抚养费承担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男方以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疾病、己方经济条件更优、能提供更好医疗环境为由,主张抚养权。若仅以年龄规则机械判归女方,男方可能以医疗条件为由继续争议;若突破法定年龄原则采纳男方主张,则需要有证据证明存在不宜由母亲直接抚养的例外情形。同时,分居期间一方是否应当承担抚养费、孩子后续医疗费与保险费如何分担,也是双方核心争议。
3. 双方各自主张的债务性质如何认定
男方主张十余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女方则主张分居期间为孩子就医、生活所借的一万余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男方分担。若不加甄别地将婚内一方所负债务全部认定为共同债务,将让不知情的一方承担不应承担的债务;若仅认可女方主张的育儿债务,男方也可能以其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为由提出抗辩。债务认定的核心,在于审查款项是否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4. 女方所主张的家暴、违反忠实义务事实及其法律意义
女方主张男方存在家庭暴力、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重大过错,并据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方面的主张,但男方对相关事实予以否认。相关事实能否被法院认定,取决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及全案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即便本次诉讼未判决离婚,及时提交报警记录、伤情照片、沟通记录和转账凭证,也有助于保留相应证据材料;相关主张能否在后续诉讼中获得支持,仍须由法院依法审查。
三、处理思路
(一)接案研判:明确分层目标,以证据整理为重点
段琳琳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全面梳理婚姻存续期间的矛盾经过、子女抚养现状、财产债务情况及现有证据材料。结合现有证据和家事案件的审理特点,段律师向当事人说明了首次诉讼可能出现的不同结果,并将应诉目标分为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债务甄别和过错证据四个层面。
本案系男方首次起诉离婚,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在现有证据未必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况下,本次应诉除了回应是否离婚,更需要将女方关于双方冲突、孩子照料、债务用途等主张与相应材料逐项整理并提交,为法院审查本案以及当事人后续依法主张权利保留基础。
(二)系统举证:围绕子女、过错线索与债务分类整理
围绕既定策略,段琳琳律师协助当事人对全部证据进行分类梳理,形成“子女抚养+过错线索+债务甄别”三个维度的证据体系。
子女抚养维度:提交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簿,用于证明孩子尚未满两周岁;提交孩子住院病历、医疗费支付凭证、母婴用品消费记录,用于说明孩子的日常照料情况以及女方所主张的分居期间抚养事实;提交孩子的保险单,说明后续医疗、保险属于抚养中的必要支出。
过错线索维度:提交伤情照片、报警记录及相关处理材料,用于支持女方关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及男方实施家庭暴力的主张;提交通话录音、转账记录等证据,用于支持女方关于男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主张。上述事项最终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或其他重大过错,仍由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依法认定。
债务甄别维度:针对男方主张的大额债务,提出该债务系男方以个人名义所负、金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女方对此不知情且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答辩意见;同时提交女方为孩子就医、生活向家人借款的转账凭证,主张该部分款项用于子女抚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庭审陈述:集中呈现主张与证据
庭审中,段琳琳律师明确表明女方同意离婚的态度,并围绕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及离婚损害赔偿,逐项提出答辩主张和相应证据;同时重点说明女方所主张的双方冲突、男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以及分居期间子女照料等情况,使争议事项及证据来源能够在庭审中得到集中呈现。
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等事项未作实体处理,女方所主张的过错事实也未在本案中被认定。但相关主张和证据已经通过本次诉讼提交并进入案件材料,为后续是否再次起诉、需要补充哪些证据以及如何调整诉讼请求提供了现实依据。
四、案件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6年6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本案系双方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本案判决不准离婚,原告提出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诉讼请求未作处理。女方在本次诉讼中已就分居、子女照料、双方冲突和报警等事项提交材料并完成答辩;这些主张是否成立、能否在后续诉讼中获得支持,仍应由法院结合届时证据依法审查。
案件文书(已脱敏)
以下为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的脱敏图片,用于对应展示上述案件结果。
案件文书(第1页)

案件文书(第2页)

五、律师提示
很多当事人会陷入一个认知误区:觉得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没判离,就是“打输了官司”。但离婚诉讼的结果取决于法定标准和证据情况,首次诉讼也可能承担厘清争议、提交证据和为后续安排作准备的作用。只盯着“离不离”,容易忽略证据保存和诉讼请求设计。
结合本案办理情况,段琳琳律师总结了三点实务启示:
第一,首次离婚诉讼要建立分层目标。如果案件暂时不具备充分的法定判离条件,除了回应婚姻关系是否解除,还应同步整理抚养现状、过错线索、财产信息和债务用途。相关材料在庭审中提交并形成诉讼记录后,可以为后续继续举证和调整诉讼请求提供依据,但并不当然意味着法院已经认定这些事实。
第二,过错证据要尽早固定、妥善留存。家暴、出轨等主张不能仅靠口头陈述。报警记录、伤情照片、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材料,需要结合形成时间、取得方式和证明目的分类保存。能否据此认定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或其他重大过错,仍需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判断。
第三,年幼子女抚养争议不能只依赖年龄规则。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抚养现状的证据同样重要。分居期间的照料记录、医疗支出和生活消费凭证,能够帮助法院了解谁在实际承担抚养责任以及孩子现有生活环境。
婚姻走到诉讼阶段,处理重点不只是一次诉讼的输赢,还包括证据是否完整、请求是否准确,以及后续生活和子女安排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律师需要根据现有证据说明不同结果的可能性,帮助当事人逐步确定下一步方案。
六、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可以依法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处理;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主张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段琳琳律师
段琳琳律师,中共党员,法学本科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现任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她于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律师执业证号为12301201611620058,同时具有哈尔滨市律谐调解中心调解员资质,长期在哈尔滨及黑龙江省内办理婚姻家事纠纷。
在离婚纠纷领域,段琳琳律师提供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关法律服务,处理家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分居等情形下的婚姻关系解除问题,并结合案件证据研究子女直接抚养、抚养费、探望安排和未成年子女医疗教育支出。涉及夫妻财产时,服务范围包括房屋、车辆、存款、婚内债务、共同还贷补偿及财产线索梳理。
除离婚诉讼外,段琳琳律师还办理遗产继承、恋爱财产返还、彩礼与嫁妆、婚约财产、同居关系析产、离婚后财产分割和赡养费等家事案件。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诉求,她会区分已经掌握的证据、仍需补充的材料以及可能存在的裁判风险,帮助当事人选择协商、调解或诉讼路径。
段琳琳律师秉持“不草率劝离、先做婚姻剖析”的理念。受案前先了解婚姻基础、矛盾经过、子女和财产情况;进入办理阶段后,以清单方式梳理证据、程序节点和待办事项,并通过团队研判复核复杂问题。对于存在协商空间的家事争议,也会结合调解员经验评估调解方案,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对抗。
服务区域:哈尔滨市及黑龙江省内相关地区|咨询电话:18644069517|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8:00|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9号美域江岛小区1号楼1单元31层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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